未滿15歲身故,保單須給付喪葬費|保險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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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01

若你最近有在留意保險消息,一定有注意到各家產壽險公司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陸續發出暫停銷售或受理的公告,這段時間想要保意外險、旅平險或部分壽險商品就要等到12月左右,保險公司會再重新上架商品資訊。但你知道為什麼保險公司會這麼做嗎?這其實是跟未滿15歲身故的議題與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有關。

未滿15歲身故

從近期普悠瑪出軌事件,到日前新北市發生虎豹潭不幸溺水事故,都再次反映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障問題,進而才又有修改保險法及現有的保險商品規範的動作。

保險法第107條沿革

時間規定說明
民國18年12月24日
制定
第63條 以十二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精神喪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民國25年11月27日
全文修正
第79條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刑責一樣
民國52年08月20日
全文修正
第107條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刑責一樣
民國63年11月19日
修正
第107條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加重違反者刑責
民國81年01月16日
修正
跟前次相同將刑責挪到第169-1條
民國86年05月09日
修正
刪除第107條、169-1條罰則刪除理由:當時該類事件之實際案例並不多見,故將此條刪除。
民國90年06月26日
修正
第107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修正理由:
(1)刪除107條後,致殺兒領保險金頻傳,故再次制定該條以保障孩童。
(2)雖會有殘害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但是死亡時應支出之喪葬費用,屬於人性尊嚴應給予的基本保障,並無禁止之必要。
民國99年01月07日
修正

民國99年2月1日
公布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修正理由:因主管機關規定喪葬費用額度為100萬,民國91年調整為200萬,發現道德風險再起,故修正為未滿15歲身故者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
民國107年05月18日
修正
第107條 主要條文未修正修正理由: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修正用語為監護宣告未撤銷者,並挪至107-1條。
【現行規定】
民國109年05月22日
修正
民國109年6月10日
公布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修正理由:
(1)從0206大地震、復興航空空難、普悠瑪出軌等重大意外事件發現未滿15歲身故並無保障。(僅退還加計利息所繳保費)
(2)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改以限額給付提供未滿15歲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

保險法第107條的爭議點

從條文的修正歷程來看,對於給付被保險人未滿15歲身故保險金的規定充滿爭議,出現贊成和反對兩面論點。

贊成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孩童不是家庭經濟支柱,不符合一般購買身故保障的需求。
  • 孩童屬於弱勢,自我保護能力不足,萬一遇害缺乏反抗能力。
  • 保險金也是被父母領走,增加孩童被殺害的道德風險。

反對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 道德風險不能以偏概全,以極少數殺兒謀財的案件,就完全禁止未滿15歲身故的理賠,而影響到多數人的權益,無疑是在罹難者家屬的傷口上撒鹽。
  • 很多孱弱老年人的反抗能力比孩童更弱,而且老年人死亡機率也高出孩童許多,若要詐領保險金,設計謀害老年人可能比謀害小孩還容易,但現行卻未限制老年人理賠金額,若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則有失公平。
  • 要降低道德風險,不應該因噎廢食,而是要建立核保機制或分類管理,並讓道德風險回歸法律制裁。

為什麼近期保險公司陸續緊急下架商品?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110)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所以金管會緊急開會宣布從110年12月1日起,國內所有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額為壽險和產險公司所有保單合計,不得超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1.5萬元)。

金管會也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全面檢視現售商品,只要不符合現行規定(未給付喪葬費用)的保險商品一律先暫停銷售或下架,重新設計後再送審上架。

目前買不到意外險怎麼辦?

若近期有規劃或投保需求也無需太緊張,可以先就醫療、重病、失能、長照等保障投保,等意外險重新上架後,可以在既有壽險端保單上附加附約加保(是否可附加,要依各保險公司規定為準,可以先請業務員詢問確認)或購買產險端意外險。

結語

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待產、壽險公會研議公告,屆時保險公司也會配合實施,父母可趁這個機會檢視孩童的保障是否足夠或是否需要調整。

💡若想瞭解小孩需要哪些保障,可參考這篇【別花錢亂保,新生兒保險規劃常見6大問題】,文末可索取保險規劃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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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先談到這,後續我會不定時分享一些簡單易懂的保險資訊或知識給你,希望能讓你對保險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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