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衣草事件教會保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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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1年3月31日起,要保書又多了一張『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之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要簽,為什麼會多了這張告知書?這張告知書的用意是什麼?一切都要從去年的薰衣草事件說起。

薰衣草事件

薰衣草事件起源

某壽險公司的該商品是從107年12月27日開始銷售,為一年期保證續保附約,分為5項投保計畫,給付項目共有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等6項。

因為保費相對便宜、保障內容相對好,成為許多保戶或保經代業務規劃投保時的口袋名單之一。

但在110年4月間,該壽險公司突然寄發保費調漲的通知函給保戶,宣告自5月1日起適用調整後的新費率,引起市場熱議,保戶也紛紛提出質疑:「商品不是保證續保嗎?保險公司這樣任意調漲保費合理嗎?

🔎註:因該商品名稱有薰衣草三個字,所以俗稱薰衣草事件。

於是金管會著手調查,發現該壽險公司在重新精算費率上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所以要求該公司應恢復原費率,並退還調漲保費後向保戶溢收之保險費,另外裁罰120萬元,才讓薰衣草事件暫時落幕,但也促使金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註:110年9月2日金管會裁罰案件內文連結

其實保險公司是有調整續保費率的權利

通常若可調整費率的保險商品,條款內一定都會有事先約定,但也因為幾乎沒有保險公司敢輕言調整費率,也長達20年間沒有發生過,所以業務員或保戶自然也不會特別留意。直接舉條款為例說明:

一年期的健康險(俗稱醫療險)的條款,在續保規定中會寫: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一年期的傷害險(俗稱意外險)的條款,在續保規定中會寫: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註:各家條款的文字敘述可能有所不同,但文意大致相近。

大部分保戶都能理解,一年期的健康險會依年齡調整保費,因為年齡越大,危險發生風險也越大,也稱為自然保費;而傷害險則是依照職業危險程度來計算保費,這部分沒有爭議。

📕延伸閱讀:【大家都說定期險好,但你真的了解定期險嗎?

但『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在設計新商品時,會參考國內外或公司本身的歷史經驗資料,如:疾病發生年齡、死亡年齡、意外事故發生原因、理賠金額/頻率等,去預估危險發生率、損失率等,加上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成本和利潤,計算出合理、公平的費率。

但問題來了,因為環境會變化,像壽命延長、重病年齡下降、健保制度調整等,保險公司如果當初設計過於樂觀,發現損失率超出預期,依照保險契約精神,保險公司應有權調整保費,才有能力應付理賠。

所以保險公司在續保時,可以重新精算費率,並向主管機關陳報備查,就能調整商品續保的費率。

只不過調漲保費茲事體大,可能影響保戶對公司的信賴度、業務通路的合作意願等,保險公司大多會改採停售再推出新商品的方式來因應。

薰衣草事件的癥結點

薰衣草事件中,除了保險公司的費率精算基礎不合理外,最大的問題是:有些保戶認為業務員在銷售當下沒有告知續保的費率有可能會調整

但也有可能是業務員銷售當下有說,但時間一久,保戶就忘記了。

金管會公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所以金管會修正了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並在民國111年3月29日公告實施,其中包含:

  1. 保險公司要以新費率收取保費的前3個月,要先通知保戶新的費率、費率調整的理由、以新費率計算保費的時間點、要保人對費率調整有異議的處理方式,也要要求業務員向保戶充分說明。
  2.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確實有履行新契約銷售時對要保人充分說明費率調整機制

但要如何查核業務員銷售時,確實有跟保戶說續保費率有可能調整的事實呢?

於是乾脆要保書又多了一張『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之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給保戶簽名,以保護保險公司、業務員、保戶三方權益。

節自某保險公司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之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

結語

這些年來,為了保護保戶權益,新增許多法令,加上金融業反避稅、反洗錢措施,去年又因未滿15歲以下的身故給付爭議、薰衣草事件,讓要保書又多出一些聲明書、告知書要簽名。

為了確保保戶自身權益,雖然要簽名的欄位很多,但還是建議簽要保書時,仔細看清楚、問明白內容後再簽,免得有糾紛時,保險公司剛剛好都能拿出來舉證:「我都有跟你說,因為你都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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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先談到這,後續我會不定時分享一些簡單易懂的保險資訊或知識給你,希望能讓你對保險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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