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肝救親,保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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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捐肝給親人,保險到底該賠還是不該賠,一直都存在爭議。大部分的人會認為捐肝又不算是故意要申請理賠保險金的行為,加上捐肝站在人性光輝角度來看,具備勇氣跟奉獻的高尚情操,一般要做出捐肝的決定也不容易,感覺保險應該要衡情理賠,但以保險立場來看卻有所不同。

捐肝

最近一位保戶私訊問:「父親因為嚴重酒精肝,醫生評估需要換肝,若我捐肝的話,相關的醫療費用,保險是否可以理賠?」

這個理賠的問題可分為受贈者捐贈者來分別討論。

受贈者的保險賠不賠?

對於受贈者來說,是因為肝臟疾病接受換肝手術,符合醫療險、重大傷病險、失能險等,因疾病或傷害所導致的保障範圍內。

只要買保險時,沒有肝臟相關疾病或是檢查異常的情形,換言之,沒有帶病投保或違反告知義務的嫌疑,原則上,就可依照保單條款約定理賠

住院期間的醫療和手術費用

  • 實支實付險:限額內給付超出健保給付範圍的自費項目,如靜脈注射抗排斥藥物、器官保存液、超音波刀等。(按各家條款約定為準)
  • 住院日額險:通常按住院天數定額給付。
  • 手術險:按各家條款約定的手術等級/倍數不同,同樣採定額給付。

📌備註:肝臟移植屬於重大傷病項目,通常在手術前經過申請之後,手術及住院費用可由健保給付、並免除部分負擔,但仍需自費10~30萬不等。

失能狀態

若受贈者的病肝切除超過二分之一,可符合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的9級失能,給付比例為20%。

重大傷病

因肝臟移植手術後仍需要長期追蹤治療,後續也可能產生肝臟移植的併發症,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免除就醫的部分負擔費用。

  • 重大傷病險: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或診斷書。
  • 重大疾病險:符合條款約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特定傷病險:通常特定傷病險也會包含重大疾病的7大項目在內,即符合條款約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或病況可能符合條款約定的嚴重肝硬化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等。(各家條款約定的特定傷病項目會有不同)

📌備註: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延伸閱讀:【為什麼大家都在推重大傷病險?常見問答都在這篇

捐贈者的保險賠不賠?

原則上保險大多不賠,對於捐贈者來說,捐肝的行為不是因為『自身疾病』所造成,就不能主張是因為疾病而申請理賠。

但曾有2件捐肝相關訴訟案例,被保險人有投保住院醫療險或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認為捐肝所接受的醫療行為,應該屬於意外事故所導致,所以主張在保險範圍內,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1件為民國99年妻子捐肝救夫(參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高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高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為被保險人敗訴

🔎1件為民國106年女兒捐肝救父(參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保險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為被保險人敗訴

捐肝者皆主張保險法第30條應理賠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1、被保險人認為捐肝救親是在不可預期別無選擇下做的決定,屬於不可抗力之因素,沒有違反保險不可預料、不可抗力或射倖性原則。

第2、捐肝造成的身體受傷,不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則是因外來傷害所導致,應屬於因意外事故所致受傷的保障範圍內。

第3、捐肝救親是基於救人行為和親屬間的道德責任,應符合保險法第30條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的損害,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例如:消防員救人而受傷或死亡、看到有人溺水而下水救人導致自己溺斃等)

🔎針對以上3點,可就意外事故的承保範圍保險的射倖性原則履行道德義務做歸納。(本文僅就個人觀點分析前述的法院判決書及相關網路文章,若有欠缺之處,請包涵指教)

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敗訴的理由

捐肝不屬於意外事故的承保範圍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跟保單條款定義的『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且必須同時符合三要件。

  1. 非由疾病引起:指不是因為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身體內在原因所引起。
  2. 外來:外來性,指來自於身體以外的外在環境因素。
  3. 突發:指偶然性、不可預見的發生。

🔎因為捐贈者事先就知道捐肝一定會造成身體損傷,並有住院、手術的醫療行為產生,加上捐肝是經過跟專業醫師討論後自願並非被強迫做的決定,因此不符合突發所指的偶然性、不可預見的發生。

捐肝不符合保險的射倖性原則

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是承保『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所以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指在客觀上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在主觀上為對災害所懷之恐懼,及因災害而受之損失。

所以危險的發生須具備不確定、非故意且其發生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為法律所允許實施的行為

履行道德義務仍須具備不確定性

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會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除外不賠。

但被保險人若符合保險法第30條規定,在履行道德上的義務時,雖然是因故意行為(明知有危險還是讓它發生)所導致的損害,還是屬於保險除外責任中的例外,保險就會理賠。

但要適用於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必須符合『危險的發生應具備不確定性』的前提。

例如:消防員火災救人、見溺水救人自己卻溺斃,因為在救人時,可能會受傷或死亡,但也有可能不會受傷或死亡,所以發生受傷或死亡並非一定會發生的結果。換言之,救人行為的當下仍具備不確定性,所以符合保險的射倖性原則

捐肝是必然會造成身體損傷,所以不具備不確定性,不適用保險法第30條。

捐肝後是否可以買保險?

原則上還是要看捐贈者術後肝臟的恢復狀況,有沒有產生其它併發症或後遺症而定,各家觀察期和核保標準不一,投保時可能會要求體檢、檢附術後回診的檢查數值和病歷評估可保性。

至於捐肝不算疾病,屬不屬於健康告知事項範圍?

建議還是詳實告知,避免日後產生理賠上的爭議。

📕延伸閱讀:【買保險被加費還要保嗎?先了解核保的3種體況4種結果

結語

看完法院相關判決書,現階段保險學說、法律見解、主管機關函文大多不支持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給捐贈者,所以捐肝救親雖然很偉大,但目前要獲得商業保險給付仍有難度。

不過110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有做出1件認為保險公司該賠的評議決定,後續再寫成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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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先談到這,後續我會不定時分享一些簡單易懂的保險資訊或知識給你,希望能讓你對保險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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